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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党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党在中央设立中央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常委”,是中央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党的领袖,称中央委员会主席,可以设立一至两名副主席协助工作
鉴于党目前的状况,在党的中央一级和地方各级之间设立党的北方局和南方局,由党的北方局委员会或南方局委员会负责领导北方诸省或南方诸省中党的组织;党在各省设立分部,由分部委员会负责领导该省党的工作;党在各县设立支部,由支部委员会领导党在该县的工作。
在一县范围内,如果党员人数众多,可以设两个以上的支部,此时,县一级党的组织改称党的总支,相应设立全县性质的总支委员会;
第三章党的纪律
第四章党的监察机关